李強簽令公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 2023年07月10日05:19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62號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已經2023年6月16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 強 2023年7月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以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設立投資基金或者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依法設立公司、合伙企業,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為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家鼓勵私募基金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發揮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功能作用。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信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財產,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恪盡職守,履行誠實守信、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按照規定接受合規和專業能力培訓。 第四條 私募基金財產獨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私募基金財產的債務由私募基金財產本身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投資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約定分配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五條 私募基金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和本條例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其派出機構依照授權履行職責。 國家對運用一定比例政府資金發起設立或者參股的私募基金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類型、管理資產規模、持續合規情況、風險控制情況和服務投資者能力等,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并對創業投資等股權投資、證券投資等不同類型的私募基金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 |